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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6次抢夺财物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达州晚报 2013-05-14 15:29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竹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被控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因被告人多次公然夺取财物,且抢夺中有暴力行为,遂中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犯抢夺罪,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4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财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张某窜至大竹县竹阳镇实施抢夺犯罪26次,涉案现金及财物价值12657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携带凶器抢劫犯罪1次,抢夺被害人王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时,王某抓住手提包不放,张某即用电警棍电击王左脸部,王被迫松手,张某即抢走王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抢劫财物价值4492余元,数额较大。(王剑琴 本报记者 彭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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