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实践样本

新安晚报 2020-12-14 10:04 大字

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20日,经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滁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天长市法院就董某明、王某鑫等6起7人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某明、王某鑫等7名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26万余元,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和案件受理费。作为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级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特别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这些焦点问题进行确认,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销售假白酒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董某明、王某鑫等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线索,来源于天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相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

2019年上半年,天长市检察院相继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董某明、王某鑫等8件11人提起公诉,指控各被告人于2016年至2019年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仍多次购进并加价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283万余元。

自2019年8月起,天长市法院陆续就董某明、王某鑫等6件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等刑罚,并处罚金。

还在2019年6月,天长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梳理案件线索时发现,该系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标准。为准确界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假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院联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样、委托做出专业鉴定后,拟对上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滁州市检察院呈报省检察院审批。

鉴于该系列案件涉案假酒数量多、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为有效优化公益诉讼办案结构,拓宽公益保护渠道,省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将该线索移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省消保委”),建议由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019年10月8日,滁州市检察院向省消保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就董某明、王某鑫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因为没有先例可循,为提高办理质效,此起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专门牵头组织省高级法院、省消保委等单位,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相关疑难问题展开研讨。

省消保委通过履行诉前调查程序,认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遂于同年12月6日回复滁州市检察院,决定就本系列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提请该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12月11日,滁州市检察院回复省消保委,同意对本系列案给予支持起诉。(下转AI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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