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天长一男子获刑两年

新安晚报 2019-08-19 09:47 大字

本报讯近日,天长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恶意转移财产的拒执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天长市法院分别于2013年9月至12月间作出4份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共给付单某本金549.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法院向被告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王某置若罔闻。2016年10月,王某收到国家赔偿款14.8万元,当日即将该款转至他人账户来逃避执行。2018年12月,王某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天长市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月,天长市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送该市公安机关侦查。同年5月,该市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在宣判前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张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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