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坐塌病床砸断腿 自担六成责 法院:医院存在管理过错 赔偿九千余元

安徽商报 2019-07-09 01:18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一病人家属去医院看望家人,坐在门口的一张病床上,就在这时病床突然倒塌,这名家属腿被砸骨折。事发后,该家属将天长市中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滁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2018年5月10日,60多岁的李梅(化名)前往天长市中医院八楼重症监护室看望其姐姐,当时重症监护室门关着,李梅就坐门外的一张床上休息,后病床突然倒塌,李梅因此受伤。受伤后,李梅在天长市中医院住院20日,经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医疗费花去1万多元。

李梅称,导致她受伤的床不是正在由病人使用的病床,而是天长市中医院闲置在走廊上楼梯口的床,该床不在病房内而是在走廊楼梯口,床上没有被子、床单、枕头等任何物品,也没有病人的私人物品。“没有任何规定说不能在床铺上临时坐着休息,天长市中医院也没有任何告示或人员提醒该床铺不能临时休息。因为该床铺是放置在公共区域,所以他人可在上面临时休息。天长市中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李梅表示,天长市中医院作为一家医院,对公共场所的设施负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义务,但案涉床铺却存在缺陷,所以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该床坍塌的原因是因为床的边缘坍塌,插销结构被损坏,李梅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医院临时加铺收纳住院病人是正常情况,该病床是供病人用,不是放在走廊通道就成为了公共设施。”

■说法

病床不属于公共设施

滁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倒塌的病床虽置于病房外且未正在使用,但天长市中医院作为该病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病床置于人员进出较多的病房区域,显然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考虑到病床是供病人专用不属于公共设施,其他人员不能擅自使用,医院并非经营性机构,法院确定天长市中医院对李梅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李梅对其自身安全有相应的防范和注意义务,就坐前对放在楼梯口未使用的病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滁州市中院判决,天长市中医院支付李梅各项损失九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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