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是否侵权当庭“解剖”平衡车

安徽商报 2018-04-21 09:44 大字

男子毛某某购买零部件组装平衡车出口到国外,他的行为引来了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的反对,后者认为毛某某侵权,将毛某某起诉至法院。4月20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在安徽大学法学院学生模拟法庭教室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认为平衡车侵犯专利律师当庭骑行拆解

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天轮公司)诉称,其是发明名称为“自平衡式两轮电动车”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1年12月申请,于2015年5月获得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2017年8月,该公司从发明人处受让专利权。

深圳天轮公司称,经调查,天长市海路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海路五金)和毛某某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深圳海关隶属大棚海关于2017年8月扣留涉及侵权平衡车158辆。

为了证明对方的平衡车侵权,深圳天轮公司代理律师现场开封了被扣留的一辆平衡车。律师双脚站在平衡车的脚踏板上,一边骑行一边说明该平衡车与他们专利产品的共同之处:“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是彼此基本对称的左右设置,它们没有共同的车轴,能独立地转动;第一脚踏板连接第一轮架,第二脚踏板连接第二轮架;操作者站立在脚踏板上,通过脚踏板分别改变轮架的前后倾斜度,当两个轮架向前倾斜,控制系统会指令车子前进,当两个轮架向后倾斜,控制系统会指令车子后退。当两个轮架倾斜的角度不同,两个车轮的速度不同,车子就会转向。”

操作之后,律师拿来螺丝刀将平衡车的盖子打开,展示内部构造,表示部件构造也基本与他们的产品相同。

据此,深圳天轮公司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费用共计25万元。

[答辩]“你们的载物也能平衡 我们的不行”

海路五金公司和毛某某辩称,对方电动车的功能上既能载人也能载物,即在载物的情况下也可实现平衡,而他们的产品只能在有人踏上脚踏板并且通过脚踏板进行控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动态稳定”或平衡,形成人机一体的动态平衡系统。技术方案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另外,他们的产品缺少“轮架”,只有脚踏板,两者结构也不同。“对方产品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各自独立地实现自平衡,实质含义是每个轮架对应一个自平衡控制系统,且每个系统控制下的轮架均可实现各自独立地自平衡,互不相干。”被告律师称,而他们的技术方案只有一个统一的自平衡控制系统,不能实现各自轮子或轮架部分单独自平衡,也不能实现无人站立其上时的动态平衡。

海路五金公司另表示,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其公司是受毛某某委托,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行为非销售行为。

被告律师表示,涉案产品是毛某某购买零部件组装而成,打算出口国外,并非海路五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而且量也很小。对于涉案平衡车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未当庭宣判。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正言张剑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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