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体检报告显示异常 为何不早告知? 男子患肝癌离世 家人起诉单位获赔9万多

安徽商报 2020-03-11 02:15 大字

安徽省全椒县一名校车司机李某(化名)因患肝癌不幸离世,家人在悲痛之余将李某生前所在单位起诉至法院,家人认为,两三年前单位组织李某体检,当时的体检报告就显示李某肝功能异常,但是单位这么长时间却没有把报告告知李某。家人称,单位的行为导致李某延误治疗,要求赔偿。近日,滁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家人] 为何未告知早年体检报告

李某出生于1975年,2013年2月被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下称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聘为校车司机。

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定期组织司机健康检查。2015年10月6日,李某参加健康体检。全椒县同仁医院体检报告结论为:肝功能异常,血脂偏高,胆囊息肉。建议:低脂饮食多活动少饮酒;近期复查肝功能。

该体检报告由医院统一交给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存档。2017年8月,李某感觉头部麻木不适,经医院诊断为肝癌。后来,他到南京、上海医院治疗,于2018年1月病逝。

2018年6月,李某家人找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索要李某历年体检报告,公司提供了2015年10月6日的体检报告。

家人认为,公司没有将这一份体检报告交给李某,导致李某延误了治疗,“2015年,李某查出的肝功能异常是轻微的,这是李某自身疾病或基础疾病;没有告知报告使李某肝功能异常加重是李某患肝癌的原因之一。”

因此,李某家人将滁州汽运公司、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

[公司]

告不告知与患肝癌无关

对此,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认为,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公司委托医院对李某生前进行体检不属于职业健康体检范围,李某的体检项目中肝功能检查也不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必要项目,因此,公司没有将体检报告告知的义务,即使未履行告知义务也与李某患肝癌无因果关系。

滁州汽运公司称,李某的家人没有证据来证明全椒分公司没有把体检报告的复印件交给李某,而且李某是自身疾病导致身亡的。

公司未告知报告应担责

全椒县法院审理认为,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属于职业健康检查,公司有责任为李某进行健康检查,且按照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体检机构将体检报告交全椒分公司,该公司有责任将该体检报告告知李某。公司认可医院将体检报告交给公司,公司按相关规定将体检报告纳入驾驶员的安全档案。然而,全椒分公司辩称已将体检报告交李某,但无证据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体检报告未告知李某,致使延误治疗与李某患肝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作用,拟定为5%~15%。

鉴定意见还载明,李某当时的体检报告提示谷丙转氨酶及谷草转氨酶轻度升高,未达到正常值的2倍以上,一般熬夜、劳累、药物、饮酒等物理性损伤也可能导致转氨酶轻度升高。而李某患肝癌主要是由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导致,其未注意到自己身体不适,也没有定期复查肝功能及做肝脏相关检查,未能及时干预等因素加速病情的恶化。

法院认为,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在发现劳动者有健康方面隐患且体检报告建议复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其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公司按15%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赔偿李某家人9.3万元,滁州汽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滁州汽运全椒分公司提起上诉。滁州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将体检报告交给李某,其未将体检报告交给李某,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影响李某对自身疾病的判断,与李某疾病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近日,二审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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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全椒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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