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老人一审获缓刑
本报讯今年5月,全椒县一男子因与公交驾驶员发生口角,用茶杯砸向驾驶员头部,驾驶员停车后报警。日前,全椒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茆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茆某某今年69岁,于2019年5月20日下午,与妻子张某在全椒县襄河镇原化肥厂附近的站台,乘坐一辆2路公交车回家,17时许,公交车行驶至全椒县第八中学附近路口时,被告人茆某某与驾驶员马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茆某某即用手中的茶杯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马某的头部,被害人马某被砸后将车停稳即报警。被告人茆某某亦在现场等候,后被接警赶赴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茆某某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茆某某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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