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文证件罚款还要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8-08-23 11:12 大字

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全椒人潘某近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潘某系全椒县崇明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明米业)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7月,潘某在崇明米业申报2014年粮食现代物流项目中央基建投资专项资金过程中,伪造加盖全椒县城乡建设局印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加盖全椒县环境保护局印文的《关于崇明米业50万吨散粮中转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等文件,委托滁州市工程咨询院编制《崇明米业50万吨散粮中转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2015年1月,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取得项目资金400万元。

经鉴定,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全椒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与全椒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关于崇明米业50万吨散粮中转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全椒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与全椒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在全椒县崇明米业有限公司申报国家项目资金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案发后,潘某具有悔罪表现,并退还国家项目款。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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