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市人大常委会持续推动非遗保护弘扬特色文化纪实 本报通讯员张文钰 本报记者晋 群

滁州日报 2018-02-22 08:12 大字

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文化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灵魂,同样也是支撑人们自立自强的精神力量和凝聚人心的精神纽带。滁州文化底蕴深厚,醉翁亭文化、明文化、儒林文化、孝文化,以及凤画、凤阳民歌、天官画、琅琊山庙会、全椒走太平等等,这些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承载着滁州人民的美好回忆,滋养着滁州人民的心灵,也凝聚着滁州人民深厚的地域情感。

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留住乡音记住乡愁的重要载体,是丰富群众美好生活的深厚资源。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滁州地域特色文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持续发力,不断促进政府进一步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保护、“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着力打造滁州文化自信,全面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兴盛。

聚焦非遗保护,人大立法定规

保护非遗文化,是提高文化自信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据调查,滁州市目前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882项,其中国家级2项,省级17项,市级49项,县级184项。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受现代生活方式和外来文化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较大冲击,一些传统民俗正在消失,一批传统技艺频临失传,一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立法保护滁州非遗文化已刻不容缓。

2017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为年度立法项目。6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一审审议了《条例(草案)》;8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9月29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滁州市获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全市范围适用的法律《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在注重培养代表性传承人的基础上,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后续力量的培养,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研究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设立传承班,开展联合办学,培养传承人;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条例》还针对滁州市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况,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扶持和培养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并规定自2018年起,凡列入滁州市级名录的非遗保护传承人将每年获得3000元补助资金,非遗项目将根据项目保护类别,通过申报、评审、审批等流程,获得专项补助。同时,2018年计划建立10个市级传习基地、建设两个县级非遗展馆,依托非遗馆、非遗传习基地、非遗教育传习基地等,重点策划实施5个非遗保护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形成连点成片、全面开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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