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上瘾 顺走零食惹刑罚
晨刊讯 杂食店老板因爱贪小便宜,趁进货之余顺走零食偷吃,不料在第四次失手了。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猪蹄和口香糖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蔡某某经营了一家杂食店,经常去被害人方某某的食品店批发货物,2018年12月12日,蔡某某在进货过程中看到货架上的德芙巧克力,趁被害人方某某不注意,便偷偷拿了两条装进裤兜中躲避结账,事后,巧克力被蔡某某吃掉,由此蔡某某认为拿点小东西不容易被发现,于是借着批发货物的便利,分别在2019年1月8日、10日盗窃了一盒益达口香糖、两盒炫迈口香糖、两袋猪蹄。在2019年1月12日早晨,蔡某某准备再偷窃一盒益达口香糖时被方某某发现了。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方某某1199元,取得方某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认为小偷小摸的“都不是什么大事”、顺手牵羊的“都是贪个小便宜”,够不上定罪量刑。盗窃无论金额大小都是触犯法律的,切勿以身试法。
(肖金姗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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