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出台《意见》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滁州日报 2019-10-18 07: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戴有胜)日前,市发改委制定出台《滁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滁州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改善滁州市水环境质量。

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城市杂用、工商服务业、景观环境、居民等范围使用的非饮用水。

《意见》指出,再生水为使用者付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须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价格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公益性河道、景观等市政生态补水价格,需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再生水用户有特殊水质要求、需要在现行水质标准基础上深度净化处理的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意见》规定,再生水价格管理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保持合理比价、推行同网同价”的原则。再生水运营企业通过收取再生水费,补偿成本、获得适当的利润,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为鼓励推广使用再生水,向再生水运营企业(含再生水深度处理的运营企业)供应再生水,免收再生水原水费。对用户使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再生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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