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内种菜停车等行为将受罚

皖东晨刊 2019-08-16 07:43 大字

[摘要]《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10月起施行,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唯一具有生命的基础设施,是城市文明程度、城市历史文化传承、城市风貌特色打造等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提升滁州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竞争力、建设绿色生态文明城市,提高市民幸福指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2月启动了《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制定工作。

日前,《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滁州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对城市绿化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要占小区面积的多少?学校、医院、道路的绿地率多少才达标?这些《条例》里都有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50米以下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不满40米的,不低于20%;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不低于35%。商业中心、金融中心、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旧城区的改建,前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如果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绿化

记者注意到,《条例》除了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有关工作外,同时还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活动,鼓励立体绿化,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花草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并可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志愿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条例》提出,城市公共建筑物、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合理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这些毁绿行为将受到处罚

植绿不容易,管好、护好绿更是一项长期又艰巨的任务。《条例》明确列出了多种禁止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包括:攀折、钉栓、刻划树木,践踏绿地、毁坏草坪,擅自采摘花果、剥取树皮、掘取树根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就树搭建或者在树木上悬挂物品;向树穴、树池、绿化带内倾倒热水、污染物、化学物品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动物、耕种农作物等;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或者搭建建(构)筑物;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或者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露天烧烤;损坏护杆、花坛、园灯、雕塑小品、园路铺装、水电等绿化设施;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根据违法情况的不同,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李 涛 记者郭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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