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摘要]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本月施行,对提取范围、程序等进行调整
8月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施行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修订稿)。本月起,滁州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申请时间及金额、提取程序、提取应提供的资料等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据介绍,包括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等11种情形,缴存人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由于原有的提取情形、程序、资料等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业务需求,因而此次对其中相关政策进行规范调整。据介绍,新规对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以及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均有积极意义。
11种情形可申请提取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缴存人满足11种情形之一的,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境定居的;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范围进行调整
记者了解到,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取范围、提取申请时间及金额、提取程序、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在提取范围方面,将原细则中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分别修订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新规对提取范围增加了“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将原细则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账户封存满2年”可销户提取,修订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将原细则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或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可销户提取,修订为“依法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删除原细则中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和“大中专学生支付住宿费”提取等。
公积金提取更便捷
新规对各类提取的申请时间、次数及金额确定等均予以明确。关于提取程序,取消单位审核盖章,增加了网上申请办理提取业务,还增加了资金支付渠道在内的三方面内容。此外,新规对提取应提供的资料也作出调整,将应提供的资料规范为“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两大类,简化各类提取应提供的资料,取消各类提取资料复印件,减少提供同一套住房同类型提取再次申请的资料。
(记者汤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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