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发函“告诫”节日市场价格
本报讯(记者张开兴)6月3日,滁州市价格监管部门针对端午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向各经营服务单位及个体业主发布了提醒告诫函,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函提醒,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价格监管,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在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时,要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蓄意串通、合谋提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恶意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斤少两,变相提价。标价及促销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使人误解的、欺骗性的价格标示和表述;不得标示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不得虚构原价或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销售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并标示价格;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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