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
[摘要]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出新规
近年来,滁州市全面落实行政应诉制度,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近日,滁州市出台《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以及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等13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13类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
2016年1月,滁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出庭到出声的快速转变,2018年,滁州市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25件,出庭应诉114件,应诉率为91.2%。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6年《规定》的修订。
《规定》明确,13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行政诉讼
正职负责人应带头应诉
为确保“告官见官”,此次出台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熟悉业务和案情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应诉。
“《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群益具有重要意义。”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随着《规定》的实施,将有力的推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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