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首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滁州日报 2019-04-08 08:12 大字

本报讯滁州一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手中购得医用注射器、医用输液瓶等医疗废物20.85吨,粉碎成塑料颗粒对外销售,清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清流河内。4月1日下午,琅琊区人民法院对滁州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判决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扣押的20.85吨危险废物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置;余某支付处置20.85吨危险废物费用共计1146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为谋取高额利润,余某伙同他人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医用注射器、医用输液瓶、医用导尿壶等医疗废物,并使用粉碎机将上述收购来的医疗废物粉碎成塑料颗粒,后抽取地下水进行清洗,清洗塑料颗粒的污水则通过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清流河内。清洗后的塑料颗粒由余某联系对外进行销售。

2018年5月16日、5月31日,侦查机关在余某处共查获医用输液瓶、医用导尿壶、医用针头、医用输液皮条等医疗废物合计20.85吨。经市环境保护部门鉴定,上述医疗废物均为危险废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汪玉芳胡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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