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
[摘要]我市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提高救助标准,赋予乡镇审批权
家中遇到火灾,生活陷入困境怎么办?孩子考上大学,家庭无力承受开支怎么办?亲人突患重病,经济捉襟见肘怎么办……近日,滁州市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临时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600元,同时赋予乡镇审批权,要求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更便捷的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
提高标准 最高可达5600元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本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别、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近几年,滁州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016年为每人每月500元,2017年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今年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随着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水涨船高,临时救助标准也涨了不少。根据今年印发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内容,突发灾害、重病等情况,最高可按照本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就高达5600元。
滁州市出台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根据不同情况,救助标准也不同。对于因突发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存的,救助标准为本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10倍,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本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8倍。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捐助外,根据一个年度内自付费用多少,救助标准为本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10倍;对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酌情救助。
对于因就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因上本科和大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8倍进行救助;因上中专、高中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6倍进行救助;其他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进行救助。
最新变化
赋予乡镇审批权
今年滁州市印发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赋予了乡镇审批权,以及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以下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五保、低保户救助对象,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此外,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保障对象建立不低于6万元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赋予乡镇审批权和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目的是为了能及时向困难对象提供救助。”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等做法,让乡镇在临时救助中,发挥更大作用,达到便民、利民效用。
据悉,今年1至10月,滁州市临时救助9943人次,支出资金1528万余元,为困难对象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救助。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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