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盐改”后首起非法经营食盐案宣判

皖东晨刊 2018-10-22 08:12 大字

晨刊讯 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3人擅自大量购进食盐对外批发销售,非法销售食盐93吨。2017年4月,该案被琅琊区公安部门和市盐业管理部门成功破获。作为2017年我国食盐体制改革后首例非法经营食盐案件,近日在琅琊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罚金。

2017年1月起,张某、李某、孙某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从蚌埠、定远、肥东三家盐业公司分19次购进食盐135吨,用于加价销售,后由张某将购进的食盐加价向滁州各大菜市场批发销售93吨。

2017年的《盐改实施方案》中虽然取消了食盐销售区域的一些限制、取消了食盐的准运证制度、放开了食盐的价格,但是并没有取消食盐的定点生产和食盐批发的许可证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最终,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孙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盐为味首,涉及民生,关乎稳定。市盐务管理局表示,我国仍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没有盐业批发许可,其它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或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市民,要从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并索取质检证明和销售发票,确保用盐安全。

(陈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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