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皖东晨刊 2018-06-22 08:22 大字

包含滁城中心城区全部范围,全面禁售、淘汰高污染燃料

打赢蓝天“保卫战”,滁州市再出重拳。日前,滁州市发布《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滁城中心城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禁燃区”,在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企业外,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自6月1日起施行。

设立禁燃区域,守护“滁州蓝”

排放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污染物,释放多环芳烃等化合物和汞、铅等重金属,导致大气污浊、温室效应和光化学污染等,高污染燃料可谓空气质量的“杀手”。为了更好地守护“滁州蓝”,日前,滁州市再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

据介绍,此次划定的禁燃区为滁城中心城区全部范围(东至宁洛高速—滁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西涧湖,北至宁洛高速—永阳路—国道104—世纪大道)。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类别为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具体包含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推动清洁能源,拒绝高污染

据介绍,根据《通告》要求,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企业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开发区、苏滁产业园、琅管委负责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整改工作,巩固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禁燃区内现有单台出力在2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执行火电标准的除外)须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滁州市多次发布禁燃通知,全力守护“滁州蓝”。此次再次划定禁燃区,旨在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今后,滁州市各部门单位将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同时积极引导各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积极使用清洁能源。 (记者卢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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