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老人摔伤未获赔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3-27 16:02 大字

■ 范雅琪王露露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时有发生,家住滁州市的一位老太太因在小区绊倒受伤,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因证据不足,未获赔偿。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民事纠纷案。

滁州市某小区年近80岁的李老太,在居住小区的路上独自散步时不慎摔倒骨折,后被送进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李老太说,她是被小区路面上裸露的螺丝桩绊倒的。女儿女婿去事发地查看,发现地面的螺丝桩是物业用来固定球形阻挡物的,后来球形阻挡物被搬走,只剩下几厘米的螺丝桩遗裸露在路面。

李老太及其亲属认为小区事发地灯光昏暗,照明条件差,物业公司又未设置提醒标志,应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则称李老太所述的螺丝桩早已拆除,事发时根本不存在,自己没有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过错,且小区路灯齐全,照明条件较好,老人家摔倒是自身原因,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李老太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某晚,李老太在某小区内散步时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该医院诊断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右眼眶挫伤及口腔浅表受损,共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25000元。举证期间李老太因个人原因未出庭,其委托代理人出示了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证明自己受伤地点及事实的录音光盘。李老太对当时事发现场没有拍照取证,且事发地没有监控,也没有证人能够证明事发当时现场情况。

法院认为,李老太诉称其伤情系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路面上裸露的螺丝桩绊倒所致,但物业公司不认可,李老太也未提供事发时路面的照片,而小区现在的路面已经没有螺丝桩,没有任何影像资料 (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陈述,对李老太太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业理应保证小区地面没有障碍物,确保行人、车辆合理通行。对于因施工、损坏等原因导致的路面障碍,应树立警示标志。如果李老太确因物业公司的疏忽,被裸露的螺丝桩绊倒受伤,且能够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物业公司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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