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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答疑(一)

滁州日报 2017-11-09 08:32 大字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同登记类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也有所区别。市民可以登录“滁州市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详细了解申请要件、收费标准和办件期限等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是否可以找人代办?

大部分不动产登记类型都可以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委托书》,指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登记事项,但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卖方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等特殊情形,申请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方可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很多市民拥有一套以上不动产,能不能将所拥有的全部不动产登记在一本不动产权证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多个不动产单元如果在空间上是分隔独立,或虽然在空间上是连续的但具有不同的属性(如用途、使用年限不同等),应分开办理多个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超过办理时限未及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是否会有影响?

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那么登薄时间即为办结时间,在办理时限期间完成登薄后,应通知申请人领证并做好记录备查,如申请人原因不来领证的,不算超时办理。

申请人逾期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会有不良影响。但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负责保管证书的义务,所以建议申请人在登记业务办结后,及时领取相关权利证书。

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和房地产权证)损害、遗失等,如何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会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会注明“补发”字样。

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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