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滥用职权、受贿案二审宣判
由安徽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滥用职权、受贿案由安徽省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江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二、违法所得四百三十三万九千元予以追缴(含价值八万九千元的寿山石四块)。
(原标题为《 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滥用职权、受贿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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