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滁琅)市监催执字【2017】12号
李莽元(滁州市琅琊区维利康饼屋):
你于2017年4月6日收到我局(滁琅)市监罚字【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2、罚款人民币70000元;
3、超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140500元整。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于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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