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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南谯区检察院十条规定促监督执纪

滁州日报 2017-07-26 07:54 大字

本报通讯员丁黎姜爱国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压实“两个责任”,切实做到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近日,南谯区检察院及时制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计划,通过十条规定,明确责任主体,从四个方面促进落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抓部署,打牢监督问责工作基础。院党组及时组织召开党风廉洁建设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部署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文件,研究制定符合该院检察工作实际的实施计划,通过十条规定明确工作方法,落实工作责任,健全问责机制,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运用,

抓线索,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健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线索管理制度,落实分类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台账,严格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解”四类处置方式和相应标准处置线索;提高日常监督管理敏感性、主动性,常态化开展作风巡查、检务督查,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高效处理,并将之作为谈心谈话线索,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抓谈话,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认真开展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党组书记重点抓好对班子成员的谈话工作,班子其他成员重点抓好对分管范围党员干部的谈话工作。同时,由政治处协助党组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中有针对地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日常谈话提醒,确保谈话工作按规定落实开展。院纪检组注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学习典型案例通报等,提高党员干部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抓落实,确保监督执纪取得实效。充分发挥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与院年终评先评优、各类奖金分配等考评工作挂钩。对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不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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