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法院判处一起“套路贷”案

皖东晨刊 2019-10-31 08:08 大字

晨刊讯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6年底,被告人邱某、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谋假借车辆质押贷款之名,由被告人邱某负责提供资金,并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贷款信息,以低息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当被害人信以为真借款时,两名被告人又以保证金、服务费、GPS设备安装费等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同时又以签订车辆质押合同为由,让被害人提供价值远高于借款本金的质押车辆,并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低息借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故意设置违约陷阱,恶意制造违约,以“套路贷”形式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邱某、曹某诈骗数额815534元,其中既遂706597元,未遂108937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该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黄晓宇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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