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他人非法采矿,所长获刑一年半

皖东晨刊 2019-06-19 10:00 大字

晨刊讯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友受贿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友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友原任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任职期间,张某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非法采矿活动及其违法行为查处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8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友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友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张某友的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杨洋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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