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步行被撞身亡 死者担主责 法院:遭遇令人同情,但向交警队和高速开发公司索赔诉请难支持

安徽商报 2019-05-09 01:18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一女子在高速公路上步行,不料被车辆撞倒,最终因伤重离开人世。事发后,其家人将辖区的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及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两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向两单位索赔。近日,安徽明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子家人的诉讼请求。

2017年8月的一个晚上,刘某驾驶轿车,沿宁洛高速上行线行驶时,撞上了在高速上行走的行人张女士(化名)。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身亡。事发后,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责任认定,张女士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月,张女士的儿子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肇事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40%比例,判令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后来,张女士的儿子黄先生将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计38万余元。

黄先生认为,母亲作为行人走上高速公路车辆行驶路面,两被告作为管理和执法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疏漏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交警支队辩称,其对该起事故不负任何责任,行人走上高速公路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以此要求交警队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张女士私自跑上高速是黄先生监护不到位导致,黄先生作为张女士直系亲属,应对其承担监护义务。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辩称,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应当是经其允许并且是合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或特殊人员,而张女士明显是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上高速公路的人员,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

说法

不能认定两被告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明光市法院一审认为,张女士的身亡固然令人痛惜和同情,但纵观本案全过程,黄先生的诉求,确实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维护。从交警队和高速公路开发公司的工作职责来看,高速公路存在着漫长距离的封闭情形,两单位显然不能确保高速公路的每一位置、每一时刻均能够做到防范行人故意走上高速公路行驶路面的企图,且黄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单位在履行巡查、管理职责中存在疏漏的情形。张女士不顾显而易见的危险,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以致悲剧发生,已经超越两单位可以预见风险的合理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两被告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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