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终被抓

安徽法制报 2018-10-23 10:00 大字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在明光市城市之光小区窃取手机一部及现金1400元。同日又采用同样方式在该市明珠苑小区窃取手机两部、黄金项链一条及现金1000余元。2018年1月,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驾车到达新天地小区,再次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窃取现金1100余元。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手机、项链等物品价格为65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单独以及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数额为1000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数额为11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张某某所起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曹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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