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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食品安全的“篱笆”

滁州日报 2018-01-12 10:18 大字

梁义道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当前食品安全整治形势严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牧部门、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研究的重要课题。结合明光市公安局近三年查处的违法经营食品案件,谈谈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思考。

一、影响食品安全整治的乱象

1、以次充好频发。以次充好是制假售假者常用的伎俩。以次充好表现在肉鸡冒充土鸡销售、肉鸡蛋冒充土鸡蛋销售、母猪肉冒充公猪肉销售、奶牛肉冒充黄牛肉销售、家养鱼虾冒充野生鱼虾销售等制假售假现象。比如肉鸡每斤价格2元,土鸡价格18元至25元。肉鸡冒充土鸡销售,可获暴利10倍。正是因为暴利,不法商贩常用以次充好的方法,欺骗消费者。

2、以假乱真多发。去年,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一起猪肉冒充牛肉的违法经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使用农村淘汰的种猪肉,与牛腿相接,甚至使用了医学手术针,将牛腿皮与猪腿缝合,以猪肉冒充牛肉以假乱真的方式,公开销售假冒牛肉,坑害消费者。以假乱真表现形式多样,如鸡肉冒充猪肉、猫肉冒充狗肉、猪肉冒充羊肉、无品牌冒充著名品牌、中国货冒充外国货等多种形式。总体上就是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以低值物品冒充高值物品,牟取暴利。

3、影响食品卫生。明光市公安局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常常发现小作坊、“黑工厂”、饭店厨房等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堪忧,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多种隐患。但查处影响食品卫生安全案件较少。

4、降格处理较多。在市场检查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较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较少。深挖经营案件不足。依法追究制假售假者刑事责任不够。因此,食品安全整治缺乏力度。

二、食品安全整治的难点

1、立案标准过高。目前,查处制假售假一般以非法经营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两种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非法经营立案标准为5万元。立案标准过高,特别对于那些小商小贩,销量小,次数多的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太高,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查处制假售假过程中,惩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高压态势。而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达到刑事处罚效果。因而在某一地区、某一季节,出现假冒伪劣食品泛滥成灾的现象。

2、“口供为王”难变。在查处非法经营案例中,突破案情主要靠口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虽然强调“证据为王”,但在查办案件中,还是要突破“口供”。然后以口供核实材料,锁定证据。因而审讯工作难度大、风险高。如查处潘村生产销售假牛肉案,每一斤假牛肉售价25元,5万元构成立案标准,因此要查清2000斤牛肉的流向。买牛肉消费者通常一次只买几斤。因此核实证据要找数百人。没有“口供”,根本无法追究制假售假的刑事责任。也难以起到食品安全的整治效果。

3、查办案件不易。由于立案标准过高,查处难度过大,特别是小商小贩,制假售假涉及人员多、金额少、数量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针对制假售假具体事情行政处罚,难以根除屡禁不止的现象,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查处非法经营案件的经验,每查处一起案件,需要经营半年时间。我们在于某某生产销售假酒案件时,光摸排窝点历时4个月,核查案件历时1个多月。窝点经常变换位置,又处于城乡结合部,仅存放生产销售假酒商标、包装箱、酒瓶、工具等窝点就有4处。民警靠秘密摸排、跟踪调查,掌握了该窝点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然后再一网打尽,端掉了该窝点。可见案件查处有多么艰难。

三、解决食品安全的对策

1、完善现行法律。现行《刑法》于1997年实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司法说明,但对查处非法经营案件,仍然过于宽松。特别是整治小摊小贩等影响面大、危害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全民食品安全的非法经营案件,要制定更细的法律规定。对查处有毒有害食品要制定更细的处罚细则。要扩大有毒有害食品的范围。我们在查处潘村假牛肉案件过程中,将添加“苏丹红”、“牛肉精”等添加剂的假牛肉送省食品药品鉴定机构鉴定,排除了“苏丹红”、“牛肉精”为非有毒有害添加剂。用添加剂浸泡、染色生鲜食品,用工业添加剂生产生鲜食品,明显违反了人民生活的基本准则,而法律却存在漏洞。因此建议国家完善法律法规,扩大有毒有害添加剂的范围,将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添加剂、染色剂、药品等缩小到最小范围,特别是生鲜食品最好严格控制添加剂、染色剂、药品等使用。将违规使用添加剂、染色剂、药品等纳入《刑法》追责范围。从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进入群众口中,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

2、降低立案标准。查处非法经营案立案标准为5万元。立案标准过高,特别是对小商小贩整治立案标准确实太高,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制假造假。建议国家降低查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适当降低立案数额。最好制定易于掌握的涉案数量和人数标准,便于及时查处影响食品安全的案件。

3、严厉打击犯罪。加强食品安全“打、防、控、管”工作,首先要加强打击。通过打击整治市场秩序,起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制假售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加强打击犯罪工作,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采取一切宣传手段和奖励措施,鼓励群众举报犯罪,必须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联合,深挖犯罪线索,建立案件信息反馈制度,加强案件的经营,才能取得打击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检察院和法院要快诉、快审,从严审判食品安全案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作者单位: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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