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 犯两罪一审获刑13年半
本报讯(记者 李浩 通讯员 解彪)12月13日下午,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对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判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刘荣祥利用其担任天长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来安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并购优惠、企业选址、办理许可证、贷款担保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3.5万元。2017年至2018年3月,刘荣祥辞去公职后利用原担任来安县委书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万元。
法院根据刘荣祥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荣祥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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