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非法采矿不举报反帮忙法院判决帮忙者自担主要损失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4-03 11:48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帮忙者自担主要损失

■ 辛明友本报记者陆杨

明知道有人非法偷采国家矿产资源,来安县人汪某不仅没有举报,反而将挖掘机出租给对方使用,结果东窗事发,挖掘机被查扣,造成10多万元损失。事发后,汪某试图打官司向开矿者讨要损失,但并未如愿。

近日,来安县法院法官披露了此案基本案情。据介绍,2016年9月,来安居民朱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欲在来安县半塔镇谢碾村采挖凹凸棒矿土,并经人介绍认识挖掘机机主汪某。

汪某查看了采挖现场,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当年9月14日,挖掘机进场采挖。 9月24日,汪某与朱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汪某的挖机租赁给朱某使用,驾驶员由汪某提供,油料由朱某加注,租赁费为100元/小时。

协议同时载明:朱某在使用汪某挖机过程中,如被政府扣押,朱某每月付给汪某9000元,同时特别注明:如罚款,一切费用由朱某负责。协议由介绍人签字见证。

2016年10月15日,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挖掘机被来安县联合执法队依法扣押。此后,朱某虽承诺将挖掘机取回,但未能兑现承诺。直到第二年7月,汪某自行缴纳罚款40000元,支付停车费19000元后,才将挖掘机取回。

之后,汪某因朱某未履行合同内容将其起诉,要求其支付租金84900元,赔偿罚款40000元及停车费19000元,合计人民币1439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未经许可,非法采矿,属违法。合同签订后,汪某已知朱某系无证、非法采挖,仍配备驾驶人员,参与非法采挖,汪某与朱某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

按照规定,其依据协议预期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对汪某要求朱某赔偿挖掘机扣押期间损失849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停车费19000元,因汪某未能提供依据及标准,亦未提供正式发票,对此损失亦不予支持。

但法院综合考量,挖掘机被依法扣押后,汪某向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系直接经济损失,应由朱某共同承担。因此,法院酌定,汪某缴纳的罚款40000元,由朱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由汪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表示,任何违背和规避法律规定,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只能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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