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有问题,《消法》也能管
吴孔明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一般的生产资料消费不在《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列。假如农民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消法》是否保护农民权益呢?
2017年年底,来安县张山乡长山村农民石某夫妇向来安县消保委反映,他们委托朋友李某从个体工商户张某那里购买了近8000元农膜用于蔬菜大棚,不到一年全部损坏。天气渐冷,眼看种植的20多亩莴笋因没有农膜将被冻死,他们多次与张某协商,希望对方赔偿损失,但每次都遭拒绝。
经了解,张某承认石某通过李某在其店内购买农膜的事实,也知道农膜现已损坏。但他认为销售的是普通农膜,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规定,否认农膜质量有问题,拒绝赔偿,但愿意补偿1000元。石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当初购买的是蔬菜大棚农膜,不是普通农膜,现在农膜损坏,责任完全在经营者,要求赔偿购买农膜的全部损失。
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反复宣讲法律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石某损失500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来安县消保委提醒,很多农民朋友认为购买生产资料不属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法》保护范围,出现质量问题时不及时向消保委等机构投诉,这样会错过最佳解决问题时机。
虽然《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同时,其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农民购买农膜虽然属于生产消费而不是生活消费,但由于农民的认知水平有限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消法》对农民的生产消费也提供同样的保护。
根据《消法》规定,张某在石某购买农膜时,还应当做出合理的消费指引,清楚告知普通农膜没有质量保证期限,不能用于蔬菜大棚。而张某与石某交易时,未将普通农膜不能用于蔬菜大棚的真实情况告知石某,石某在对农膜知识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购买普通农膜用于蔬菜大棚,导致经济损失。张某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石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法应当赔偿石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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