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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环滁皆美家园 ——滁州市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滁州日报 2017-09-22 10:19 大字

张慧王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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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建筑施工扬尘对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实施“禁现”,推动预拌砂浆的广泛应用已经刻不容缓。为进一步推广预拌砂浆的应用,9月15日,滁州市规建委预拌砂浆推广与使用宣贯会在南谯区政府举行,向全市各相关单位及建设施工单位代表大力推广预拌砂浆这一绿色产业,力争将砂浆的生产基地由项目工地转移至自动化工厂,降低耗能,减少粉尘污染,为“环滁皆美”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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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建筑工地不见尘土飞扬

生产运输车队

解惑/为何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说起建筑工地,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尘土飞扬,建筑工人推着小车,在嘈杂的工地上来回搬运黄沙、水泥、砂浆等,不过,在恒大·江北帝景项目的施工现场,传统建筑工地“脏、乱、差”的形象完全被颠覆,随处飞扬的灰尘不见了,刺耳的噪音也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倒立的大矿泉水瓶”——预拌砂浆储存罐。

所谓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相比传统的现场搅拌,预拌砂浆具有方便快捷、绿色环保、质量稳定等一系列优点。

“以前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工人需要戴着口罩,然后一边筛选黄沙,一边掺和水泥等,用搅拌机拌制砂浆,现场搅拌会产生很大的灰尘,噪音也很大,站在旁边几分钟就变得灰头土脸,相隔1米就听不清对方说话声。但是使用预拌砂浆就不同,我们工地根据工程应用情况,提前告诉砂浆生产厂砂浆的品种、用量、施工时间,厂家会按我们的要求将搅制好的预拌砂浆通过专用车运输到工地,直接倒入砂浆池内储存着,工人会在规定的应用时间内,将储存罐中的砂浆输送到施工楼层,随取随用,非常方便,材料浪费少,砂浆质量也能得到保证。这样就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明显减少了成本和跑、冒、滴、漏等现象。”据该项目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该项目尝试使用了预拌砂浆,最大的感受就是方便、环保、省工、省时、省力。此外,使用预拌砂浆后,工地不再需要采购黄沙等材料,没有进沙子、水泥的车辆出入,也减少了很多安全隐患。

据市规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筑工地的粗放管理和不文明施工产生的大量扬尘,是滁州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改善滁州市大气环境尤为迫切和重要。早在2015年滁州市就提出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把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强力推进。而预拌水泥砂浆的使用,将有效改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情况,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

目前在滁州,已经使用预拌砂浆进行绿色环保施工的建筑工地并不止恒大·江北帝景一个,不少工地也已经在尝试使用预拌砂浆。此外,滁州市已有市本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家,其他县(市、区)也在按照市规建委要求抓紧保质保量地建设预拌砂浆厂,为全面推广预拌砂浆做好准备工作。

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的提高,现场搅拌砂浆的传统方法日益显示出其固有的缺陷,如砂浆质量不稳定、材料浪费大、砂浆品种单一、文明施工程度低以及污染环境等。因此,取消现场拌制砂浆,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拌砂浆势在必行,它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节能建筑材料,与传统的现场搅拌砂浆相比预拌砂浆优势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于文明施工。传统的建筑砂浆在现场搅拌时,一般都没有封闭的作业现场,严重影响空气质量。而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可减少干散砂石、水泥现场用量的90%以上,减少筛选黄砂、水泥运、拆包、搅拌时的粉尘排量。

提高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存在砂源不均匀,含杂质,含泥量过大,影响质量;水泥和砂的配比不稳定,计量不准确,全凭经验,造成材料的不确定性;无保水功能,泌水严重并产生分离现象;这些都会使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出现如渗水、收缩、龟裂、剥落等质量问题。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严格选材、电脑自动配料、比例均匀、质量稳定,并使用了各种性能的添加剂,使预拌砂浆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耐磨性能,能有效地降低墙面开裂、空鼓、脱落、渗漏,地面起粉起砂等质量通病。

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传统的现场搅拌,原材料进场靠人工肩扛担抬,搅拌过程中靠人工控制,劳动强度大,工作方式落后,工作环境差。由于采用机械化施工,预拌砂浆可以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劳动强度。

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据测算,预拌砂浆与现场自拌砂浆相比,每生产1吨,可节约水泥43千克、石灰34千克、砂50千克,利用粉煤灰85千克。另外,使用预拌砂浆可大大减少物料在运输和使用中的损耗,预拌砂浆的生产除了大量利用粉煤灰,还可以使用人工砂、矿山开采废料、工业废渣等再生资源代替天然砂,不仅节约材料,还可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因此,大力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建筑工业化,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文明施工的迫切需要;是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预拌砂浆以其众多优点取代传统砂浆已成历史必然。

生产厂区

干混砂浆推广会工地参观

施工现场

保障/多项政策强力推广

生产操作楼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早在2007年,市政府便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滁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目标。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伴随着《通知》及《条例》的出台,市规建委及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宣传,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通过联合监督,实现了市规划区内的“禁现”目标。具体做法有:其一是按照《条例》内容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转变监管方式;其二是坚持“禁现”和“监管”并举,着力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在此期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市建管处、市质检站等相关部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重点对各混凝土企业生产原料及实验室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组织企业互查,为他们搭建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取长补短的平台,规范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行为,确保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据了解,2015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共下达滁州市散装水泥供应量290吨,散装水泥使用目标310万吨,预拌混凝土目标875万吨,预拌砂浆目标11万吨,截至当年10月底,滁州市便已提前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此外,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市规建委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了《滁州市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和《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根据布点方案,为满足滁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同时避免盲目投资造成产能过剩,原则上在天长、凤阳、定远、明光行政区域内可各设两家生产企业,具体布点由各县(市)自行确定。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组团范围内共设五家生产企业,具体布点由市规建委协商相关县(区)确定。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则从禁限范围、管理部门、建设要求、审批流程、违规查处等十余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滁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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