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侵占他人钱财绞尽脑汁 安徽三件民事虚假诉讼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摘要]安徽三件民事虚假诉讼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11月28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民事虚假诉讼)》,共有全国各省检察机关报送的53件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入选。其中,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范某某涉及8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以及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乙与王某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
范某某涉及的8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郑某某等8人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分别出借给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四分公司)副经理范某某共计人民币462万元,要求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四分公司偿还。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向郑某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原判。某公司在一审民事诉讼期间,认为该8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向合肥市经开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某公司随即向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经检察机关监督,经开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某以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从8名出借人处借款462万元。这些借款均以范某某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2014年七八月间,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范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向该8名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公司四分公司公章及范某某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随后,范某某提供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该8名出借人持盖章的新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公司四分公司、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真相大白后,合肥高新区检察院以范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向合肥市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范某某有期徒刑4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合肥市院、蜀山区院民事检察部门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及时依职权对相关民事案件进行了监督办理。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8份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上述8起错误民事判决。2018年12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对上述案件全部予以改判。
刘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2016年9月,刘某从陈某某处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后共计归还陈某某77万元,但并未收回该100万元借条。2016年10月,刘某再次从陈某某处借款,陈某某转账80万元至刘某妻子王英(化名)账户,后刘某归还陈某某80万元。即刘某共计借陈某某180万元,后归还157万元。刘某因欠案外人黄某400万元被起诉,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刘某的两处房产被查封。刘某、陈某某二人经商议,约定由刘某伪造一张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从陈某某处借款80万元的借条,再由陈某某使用该借条以及刘某之前所出具的100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刘某,虚构刘某尚欠陈某某180万元未还的事实,意图参与刘某已被法院查封的两处房产的拍卖分配。
2016年10月12日,陈某某以刘某欠款180万元未还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了伪造的借条及相关银行流水。开庭期间刘某及陈某某一致认可借款事实,隐瞒还款,并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10月20日,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后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虚假债权参与至刘某查封房产的拍卖分配。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后,对该案依法调查核实,经查询银行开户和交易记录确定起诉的180万元借款中的157万元已归还。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为虚假诉讼,2017年11月6日,蜀山区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陈某某、刘某恶意串通,以虚构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骗取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不仅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国家管理秩序,妨害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18年7月26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启动再审。2019年4月24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再1号判决,对检察机关认定的涉案180万元中的157万元部分为虚假诉讼予以确认,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另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对刘某、陈某某提起公诉,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人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王某乙与王某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王某某与褚某婚内在上海市有一套价值约1000万元的房产。离婚后,房产证上虽写明只有王某某一人,但属共有的婚内财产,为了保全该套住房,防止前夫获得较大利益,王某某遂与现任丈夫施某私下商量,谋划出一套以虚假诉讼达到个人目的的方案。其后,施某安排朋友王某甲弟弟王某乙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王某某以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王某乙借款800万元。同时通过多个银行账户循环转账等方式,伪造了王某乙向王某某转账支付800万元的银行流水。一切准备就绪后,施某安排王某乙委托律师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据其提供的合同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某某与褚某的共同房产。接着,王某乙又向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偿还借款8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下达了民事调解书,从法律上确认了800万元借款的民事行为。检察机关介入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阶段。凤阳县检察院受案后,从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债权债务关系入手,全面梳理案情脉络,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制定了缜密细致的调查方案。经审查查明,施某、王某某等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段实施虚假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造成了查封房产、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后果。鉴于此,该院遂向滁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得到支持。2018年5月25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凤阳县法院再审。同年12月20日,凤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审被告王某某在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与原审原告王某乙签订虚假合同,人为制造银行转账流水,虚构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支持抗诉机关意见,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民事罚款。同时判决施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王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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