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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与王龙银同志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滁州日报 2017-07-24 08:13 大字

王龙银同志,女,于1979年4月生,安徽凤阳人。1998年参加工作,系水利局机关服务中心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编职工。1998年底,经水利局党组研究决定将王龙银借调到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站工作,并建立劳动合作关系。

2016年5月3日,王龙银同志递交“停薪留职”报告后即离岗。市水利局领导认为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站在管理上存在“宽、松、软”问题,对单位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同时责令给王龙银补缴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的五险一金并终止王龙银所谓的“停薪留职”,立即通知王龙银回单位上班。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站认真执行上级决定,安排专人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通知王龙银本人即刻回单位上班。但王龙银拒不返岗。鉴于此,2017年6月15日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站与局机关服务中心共同在《滁州日报》刊登公告,要求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上班。现时限已过,王龙银仍未上班。

王龙银同志无视单位领导的劝说和挽救,无视用工制度和劳动纪律,其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工作,在职工中造成了严重的思想混乱,根据国务院2014年7月1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2017]167号《关于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响”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严肃劳动纪律,稳定职工队伍,推进工作落实,经站长会议研究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解除与王龙银的劳动合同关系,五险一金交至7月31日。

同时我们将邮寄材料至你身份证上的地址滁州市凤凰湖畔18栋1单元2101室,视为你收到。

特此公告

滁州市水利局机关服务中心

滁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站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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