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内未主张权利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滁州日报 2019-11-15 00:34 大字

本报讯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炉桥法庭审结一起因保证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出借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内对保证人徐某某主张过权利,被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本案中,俞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徐某某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借条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确认,双方之间构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约定保证方式,但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徐某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徐某某应当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予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法定的6个月。在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些内容都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并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尤其要明确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作为债权人必须积极行使权利,否则难以胜诉。(谢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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