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人出车祸 司机老乡遭索赔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李佳佳)司机好意搭载同乡,哪知免费的顺风车却出了事故,导致搭乘者受伤。搭乘者随后将司机起诉到法院。10月15日,记者获悉,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助人为乐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是滴滴司机,平时在上海开车接单拉活。2月12日下午,准备从老家返回上海的刘某,通过手机软件接到一单去往上海的乘客。没想到乘客李某上了车,才发现彼此是同乡,又是一同返回上海。于是刘某当即通过手机取消了订单,不收李某路费,提供免费的顺风车。就在前往上海的高速路上,刘某不慎,急刹车撞上了路边护栏,造成单车事故,坐在车里的李某当场受伤,车辆也损坏了。事发后,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之后,李某向定远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某承担自己的损失。
刘某觉得委屈,原本出于好意,没有收取李某任何费用,免费搭乘李某去上海,虽然自己在事故中负全责,但他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承运合同关系。自己好意为李某提供搭乘,李某享受了无偿乘车利益,应当减轻自己的责任。同时,李某乘坐自己的车辆没有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其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其应当承担至少一半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司机刘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的单车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认定书,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对原、被告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划分。由于原告李某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被告并未向其收取任何费用,被告的行为应当属于好意施惠。同时,原告在乘车过程中也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对于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施惠行为应当鼓励和提倡。但好意搭乘他人不是免责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好意载乘他人,如何预防法律风险呢?对好意载乘他人的驾驶员来说,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确保被搭乘人员安全。车主除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外,还应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作为搭乘人的乘客来说,一定要对驾驶人的驾龄、驾驶资格和技术、交通工具状况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安全,可选择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自己购买一定的人身意外保险,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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