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地不是常住地,该在哪起诉?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10-11 20:24 大字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定远县池河镇的老宋一直在江苏苏州市打工,最近出了点事,想起诉承包工地的老板,却遇到了一个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老宋告诉记者,2019年4月,他在江苏苏州李某承包的某工地做工时,起重机起吊水泥,水泥突然掉落,将站在脚手架上的他砸伤。因与李某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19年8月,他向李某户籍地所在地安徽某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应诉材料。李某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他从2011年4月起一直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的法院处理。

如果要到江苏起诉,来回路费、住宿费等花费势必要多出不少,老宋想知道,李某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合肥高新区法院一法官听完案情后,向记者解释,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即户籍地)虽在安徽省,但其自2011年4月起一直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至今已八年多。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故本案中被告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应为江苏省苏州市,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老宋可以直接到李某常住地法院起诉,法院也可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李某常住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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