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人出事公司担责

皖东晨刊 2019-08-05 08:19 大字

晨刊讯 建筑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该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在施工中发生事故不幸身亡。那么,该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农民工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经过定远法院一审和滁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终于落槌,判决确认行政认定工伤合法。

2016年10月份,安徽某建设公司中标承建定远县江巷水库枢纽工程。2017年春节后经口头约定,该公司将杂活劳务分包给张某,张某招用农民工王某进场施工并发放工资。2017年11月13日,王某感到口渴,到停放在工作场所内的电动车上取水喝时,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到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后王某家人向定远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5月18日,定远县人社局认定王某属于工伤。2018年10月10日,建设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建设公司诉称,王某系分包人张某私人雇佣人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王某非因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地点而遭受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定远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业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并由张某聘用王某等人进行施工,属于违法分包,建设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王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暂停工作喝水的行为系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建设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佳佳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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