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一“村霸”七罪并罚获刑十八年
本报讯 4月25日,定远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谢多华等1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谢多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谢多华在任定远县炉桥镇沈桥村、滨湖村原村支部书记期间,通过违规发展党员、任命自己的亲信为村干部等方式,与大部分村委委员形成紧密团体,并不断排除异己,打压反对自己的其他村干部,势力逐步壮大,形成了以谢多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他们利用村民自治组织平台,长期把持村两委,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2004年至2014年,谢多华等人在明知收取丧葬罚款已被禁止的情况下,仍以殴打、起尸火化、拉东西、举报等威胁方式,多次上门逼迫村民上交丧葬罚款,总计非法获利27000元。
2010年8月和2012年7月,谢多华等人在没有获得土地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26.09亩耕地分两次出售。耕地出售后被多次取土,形成了大深坑,目前被占用耕地现状为坑塘、河流水面,耕地耕作层灭失,已不能满足正常农业生产种植条件。
2014年,沈桥村与滨湖村合并成滨湖村,在滨湖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当时已任沈桥村党支部书记13年之久的谢多华纠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威胁村民等方式操纵选举结果,成功实现其当选滨湖村党支部书记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谢多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侵占集体财产,严重侵犯不特定多数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经济、生活秩序,在当地及周边区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谢多华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蒋书文贾成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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