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选举壮大黑势力 定远13名“村霸”被控10项罪名

新安晚报 2019-04-15 10:18 大字

4月8日至10日,定远县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谢多华等1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名一案。此案由该院院长侯金鹏担任审判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以及部分被告人的近亲属近200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以来,被告人谢多华在任定远县炉桥镇沈桥村、滨湖村原村支部书记期间,通过操纵选举的方式,拉拢培植亲信担任村支部副书记等职务,并不断排除异己,打压反对自己的其他村干部,势力逐步壮大。2003年,被告人谢多华以计生罚款为由,伙同被告人沈永周、沈永义等人强行拆除村民房屋,此事件在滨湖村造成重大影响,标志着以谢多华为首,沈永周、沈永义、叶宏雷等13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直至2018年间,以谢多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外披村委会干部合法外衣,利用村自治组织平台、家族血缘结构,形成了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强迫被害人上交“土葬罚款”、充当地下出警队敲诈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收受他人贿赂、强买强卖等方式,垄断农村资源,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上述经济利益由被告人谢多华统一管理、支配,用于谢多华本人及犯罪组织成员吃喝挥霍、笼络、维系犯罪组织成员关系。

被告人谢多华为保障自己在选举中获得有力支持,还违规将多名组织成员及其家属发展成为党员。谢多华等人称霸一方,对村民形成心理强制,被侵害群众因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不敢通过正常渠道举报、申诉,在当地及周边区域形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了滨湖村的正常发展。

公诉机关认为,谢多华等1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骗取贷款罪、强迫劳动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包庇罪。

周瑞平蒋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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