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收“土葬罚款”建“地下出警队” 定远13名涉黑“村霸”受审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4-12 22:54 大字

日前,定远县人民法院组公开审理谢多华等1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务罪、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名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以来,被告人谢多华在任定远县年家岗村、炉桥镇沈桥村、滨湖村原村支部书记期间通过操纵选举的方式拉拢培植亲信担任村支部副书记等职务,并不断排除异己,打压反对自己的其他村干部。 2003年,谢多华以计生罚款为由,伙同被告人沈永周、沈永义等人强拆民房,此事件在滨湖村造成重大影响,标志着以谢多华为首,沈永周、沈永义、叶宏雷等13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直至2018年间,以谢多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外披村委会干部合法外衣,利用村自治组织平台、家族血缘结构,形成了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务等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强迫被害人上交“土葬罚款”、充当地下出警队敲诈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收受他人贿赂、强买强卖等方式,垄断农村资源,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上述经济利益由被告人谢多华统一管理、支配,用于谢多华本人及犯罪组织成员吃喝挥霍、笼络、维系犯罪组织成员关系。

谢多华为保障自己在选举中获支持,还违规将多名组织成员及其家属发展成为党员,对村民形成心理强制,被侵害群众因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不敢通过正常渠道举报、申诉,在当地及周边区域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经济、生活秩序,影响了滨湖村的正常发展。

公诉机关认为,谢多华等1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骗取贷款罪、强迫劳动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包庇罪。

据悉,因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整个庭审将持续5天。(陈成蒋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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