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收回伪造借条起诉 虚假诉讼被罚两万
借款人明明已经还了钱,出借人还拿着借条来法院起诉,更荒唐的是,借款人提起上诉后,出借人在二审中又拿出了一张与一审时借条内容完全一致、却涂改了日期的借条作为证据。近日,定远县法院认定原告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2018年4月,定远县法院炉桥法庭受理原告范某起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吴某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炉桥法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吴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庭审中,范某向法庭出具了此案中的第一张借条,且向法庭承诺借条上签字系吴某本人所为,若非吴某本人签字,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吴某未到庭参加庭审。法庭经缺席审理后判决吴某向范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某主动联系法官,告知自己早已向范某清偿了10万元借款本息,范某提交法庭的借条上的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签。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滁州市中级法院在二审时,范某向法院提交了第二张借条,这是一份日期经涂改的借条。经比对,此借条与一审的借条从借款金额、借期、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均完全相同,而范某却不能就借款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借条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一怪事引起了承办法官的关注,遂展开了调查。
法院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确存在过借贷关系,2014年,吴某曾向范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夏,范某以借条出具时间过长字迹不清为由,要求吴某再次出具一张借条。粗心的吴某在重新向范某出具借条后一时大意,忘记将原借条收回。2017年初,范某拿着吴某第二次打的借条向定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吴某向范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借条原件已被定远县法院作为证据随卷归档。范某在此案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系其伪造,二审中提供的借条系吴某未收回的变更前借条。
法院认为,经法院判决后,被告明明已偿还借款,范某又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构借贷关系并伪造借条,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决定对范某罚款2万元。
周瑞平蒋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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