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不新挺闹心 法院判决更堵心包河区法院:新车多处补漆仅影响外观和消费者心理感受,不构成欺诈
[摘要]包河区法院:新车多处补漆仅影响外观和消费者心理感受,不构成欺诈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花了新车的钱,却买了一辆疑似二手的车,维权道路坎坷崎岖,至今没得到满意的结果,这让定远县三和集镇农民老周愤懑难平。
老周常年在外做生意,小有成就,2017年12月,他用妻子的名字从合肥海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海康达公司)购买了一辆 “林肯”轿车,共花去各种费用40余万元。
老周告诉记者,2017年12月8日,他在洗车时发现,汽车后门有点状掉漆,18日,发现掉漆更加明显,左前门外装饰条翘起,仔细检查发现车辆有重新做漆维修痕迹,他判断这不是新车。他认为,海康达公司故意隐瞒车辆重新做漆的重大事实,属于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该给他3倍赔偿。
新车为什么被重新做了漆?记者联系了海康达公司,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也不清楚。此事法院已经有判决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在老周给记者提供的判决书上,并没有关于做漆原因的记载。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左前门内侧与车辆B柱连接部位存在补漆的事实,另外,结合专家证人的证言及现场查看,可以看出车辆诸多部位有明显做漆痕迹,车身两侧上下漆面颜色明显不一致,经现场用漆膜仪检测,漆面厚度较厚,有明显做漆痕迹,能够认定涉案车辆部分部位存在补漆的事实。
包河区法院还认为,涉案车辆存在的瑕疵均为存在补漆问题,因车辆的补漆并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使用价值,从商品的属性、使用特点和生活常识判断,车辆和车辆补漆的价值判断和功能是可以分离的,补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整车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品质,仅是影响车辆外观和消费者心理感受,被告隐瞒补漆一事虽然存在过错,但没有严重到“误导”的程度,不存在夸大或隐瞒所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等情形,故海康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河区法院判决海康达公司赔偿老周妻子50000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老周和妻子无法接受。
同类的案件在全国其他地方并不少见,记者搜索发现这样几个案例:一位贵阳市民花了43万元买奥迪车,上牌时被告知:车辆被大面积重新喷漆过。二审法院贵阳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构成销售欺诈,法院判决店方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消费者3倍车款近130万元。
江苏省泰州市的李先生花20余万元购买一辆轿车,一个月后发现“新车”曾补过漆,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瑕疵车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定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另按三倍赔偿李先生82万多元。
福建省三明市的张女士买了一辆新车,第2天发现该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有车身油漆面翻新现象。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只是存在“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是重新喷涂翻新的漆面”问题,并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也未发现存在其他缺陷,故该汽车公司不构成欺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汽车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真实情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汽车销售公司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45115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购车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还需另外赔偿3倍购车款1353450元。
记者采访了安徽省几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他们大都表示,福建三明案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依法制裁不诚信的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老周的遭遇其实和三明市的张女士是一样的,是商业欺诈行为。但包河区法院如此对欺诈的认定,只能说法官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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