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定)安监管罚〔2018〕2号
被处罚人: 陶玉成
地址: 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区 邮编: 23329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10月13日5时,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经调查认定,陶玉成作为该公司技术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行定远县支行,账号3400173740805039866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或者滁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 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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