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事故下午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8-09-06 11:10 大字

机动车上午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下午投保了交强险,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能否实现保险权益?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解读了这两个问题。

2017年10月10日上午,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相撞,陈某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陈某负主要责任,齐某负次要责任。在交警主持下,陈某的家属与齐某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补偿协议》,齐某自愿补偿陈某家属6万元,陈某家属放弃追究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同时齐某承诺在陈某家属向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积极协助。今年2月,陈某家属将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想到,庭审中事情发生了转折,保险公司抗辩涉案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并未购买交强险,而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才投保,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这下陈某家属慌了神,今年6月15日陈某家属以与齐某签订的补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定远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双方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补偿协议》。 ·翟丽丽·

法官解读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10月10日10时20分,投保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14时58分,基于合同订立的严谨性,案涉事故发生时间明显不在保险期间内,因此陈某家属请求实现保险权益,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而陈某家属基于合理信赖同齐某签订《死亡补偿协议》后,其依法应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权利因事故车辆所有人未投保而不能实现,故陈某以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案提示大家,依规办事万事顺,莫打规则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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