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被告人当庭还款获缓刑

安徽法制报 2018-08-23 11:14 大字

将自己经营的猪场里养殖的70余头猪卖掉后,不仅未向法院如实申报偿还借款,还将卖猪款挪作他用,庭审过程中终于认识到错误,悔不当初,当庭还清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8月13日上午,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俞某与银行因20万元借款发生金融借款纠纷,2017年9月,定远法院判令俞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5.35万元,判决生效后,俞某分文未还。

2017年11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先后向俞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要求俞某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谁知俞某不仅拒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甚至在将自己经营的猪场里70余头猪卖掉后,私自将卖猪款挪作他用,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视若无睹,逃避执行。2018年2月12日,大年二十七,执行干警在俞某家找到其后决定对其执行强制拘留,没想到在看守所过年也没能唤醒俞某心中的愧疚,15天拘留期限到期,俞某淡定地离开拘留所。

在收集到俞某拒不履行的线索和证据后,定远法院决定以涉嫌拒执罪将俞某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面对庄严的法庭,俞某终于低下了头,他当庭认罪,法庭辩论时说:“我做错了事,现在非常后悔,我愿意马上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偿还所有借款,恳请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俞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民委员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已当庭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蒋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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