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写作业被锁学生爬水管摔伤 二审获赔37万余元

新安晚报 2018-08-13 11:02 大字

定远一名小学生浩浩(化名)在学校写作业,放学时,发现学校楼梯门被锁,于是欲沿着下水道管滑下楼,但管子底部未着地,浩浩抱着管子呼救无人应答,后体力不支,摔下受伤致八级伤残,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宣判,保险公司赔偿30万,学校赔偿7万多元。

在校写作业被锁爬水管下楼摔伤

浩浩当时在定远县实验小学上学,2015年时正好五年级。同年9月23日19时18分左右,因教学楼楼梯门被锁,浩浩从二楼以从水管下滑的方式下楼,后不慎摔下,并致使身体多处受伤。

浩浩的家长称,事发当天,浩浩是按班主任要求在教室里写作业。班主任先在办公室里办公,后在接近七点钟时,老师和其他同学陆续离开。浩浩随后也准备回去,但发现教学楼铁门已被锁。浩浩喊了很久,无人回应。无奈之下,尝试从下水管道下滑,下滑过程中发现下水管底部悬空,无法落地,再次呼救无人回应,后因体力不支,摔下地面致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陪同浩浩家长将浩浩送至定远县总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以及部分牙折、骨折等,后转院治疗。事后鉴定,浩浩的伤属于八级伤残。

浩浩家属将学校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5万余元。

学校担责八成赔偿七万多元

定远县实验小学答辩称,校方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浩浩应认识到从楼梯水管下滑的危险,其完全可以通过呼叫他人等方式离开,浩浩家长未能在放学时准时到校接孩子,更在长达一个多小时时间内对孩子不管不问,存在重大过错;校方工作人员为确保教学楼内财物安全,将教学楼的门上锁,客观上不可能清场,因此,校方不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学校教学楼楼梯门被锁,致使浩浩以从二楼水管下滑的方式下楼,从而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综合本案案情,依法酌定由定远县实验小学承担8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浩浩自担20%的责任。

遂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浩浩各项损失300000元;定远县实验小学赔偿74778.2元。

三方不服,提出上诉。滁州市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宣判,保险公司赔偿浩浩30万元不变,学校改赔73818.22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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