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也应彼此扶养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近日,定远县池河镇一读者向记者咨询,老年夫妻感情不和,多年不在一起生活,一方是否要给另一方生活费。
该读者说,他姨妈和姨父今年都70多岁了,姨父是当地一家单位的退休职工,现在有养老金,姨妈在家务农,没有什么固定收入。老两口感情不太融洽,经常拌嘴,因此分开过了很多年。
从去年开始,姨妈的身体变得不太好,经常要住院,花了不少钱,无力承担,就去找姨父要点钱生活,可姨父就是不愿给,说既然分开过了,就各管各的。姨妈很生气,可是也没办法。
为此,记者咨询律师得知,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读者的姨妈和姨父虽感情不深,但仍是夫妻,双方仍负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其姨妈要求姨父支付生活费,属夫妻间扶养金的范围,其姨父应当承担。以“分开住了,各管各的”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是不正确的。
一般来说,发生如下几种情况,夫妻间扶养义务才会消灭:夫妻一方去世;当事人身份改变,通常是指夫妻离婚;扶养权利人放弃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丧失扶养能力等。
如果其姨父坚持错误行为,其姨妈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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