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运输毒品340余克获刑15年
天等讯近日,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3月31日,被告人陶某某受陶某甲(另案处理)所雇,搭乘冼某某(另案处理)的小汽车到天等县带毒品回钟山县。同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某县某镇某村的十字路口将冼某某驾驶的小汽车拦下,当场在小汽车副驾驶座位后面的储物夹内查获一块净重为348.85克的可疑毒品。经司法鉴定,疑似毒品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2.6%。陶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拒不承认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天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348.8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陶某某称其不知道车上的东西是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辩解意见,且有经查证的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行车轨迹等证据证实其对实施运输毒品的主观心态是明知的,故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黄植学黄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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